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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

2022-10-26 08:58

              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一、制定目的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平台及平台商户均需提供消费者保障服务,消费者在平台享有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知情权,合理退货权,获得赔偿权等合法权益,平台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及交易记录。

 

二、制定依据

《药品管理法》、《民法典》、《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平台商户所售出的所有产品。

 

四、职责

客服部负责此制度,其他部门协助执行。

 

五、内容

5.1 商户所售商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不得违反关于发布违禁信息、出售假冒商品、滥发信息、假冒材质成分、出售未经报关进口商品、发布非约定商品等条款的相关规定 

5.2 商户应当对其所售商品进行如实描述,即应当在商品描述页面、店铺页面等页面进行展示等所有平台提供的沟通渠道中,对商品的基本属性、成色、瑕疵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真实、完整的描述。 

5.3商户应当对其所售商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其交付给消费者的商品在质保期内可以正常使用,包括商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商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等。 

5.4 商户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自身售后服务承诺及平台售后规则等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维修、换货、退货”等售后服务。 

5.5 若商品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商户应积极处理买家会员的退货申请并提供相应服务。

5.6 平台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5.7 平台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应当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5.8 平台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5.9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5.10 平台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5.11 平台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网络交易经营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不得在搜索政务服务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的结果中插入竞价排名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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